为加强我市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与服务,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保障学生安全,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州政发【2016】4号)的要求,市教育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六部门联合制定的《鄂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鄂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
鄂州市教育局 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鄂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鄂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鄂州市公安局 鄂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5日
抄 送:全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 |
鄂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7月15日印发 |
附件:
鄂州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指导规范
一、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1.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中央厨房、从事集体用餐配送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添加剂、餐厨废弃物和食品留样管理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3.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点,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4.应当设置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分)餐等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制作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经营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食品处理区的面积应与就餐场所面积、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5.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6.食品处理区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食品处理区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平滑、不易积垢、易清洗的材料制成。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食品处理区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封闭、易于清洁的吊顶。
7.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食品处理区应当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带盖容器。
8.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三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仅使用成品、半成品或单一品种的,可按照需要设置清洗水池。
9.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利于防尘、清洁。倡导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10.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倡导使用色标管理方式。
1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食品仓库应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12.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3.应设置更衣场所,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14.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15.要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的形式进行展示。
16.应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17.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应取得健康证明。每年要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18.严禁加工制作冷荤凉菜,四季豆等易导致食物中毒的食物,不得使用隔餐剩余食品。
19.严禁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20.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行为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的要求。
二、公共卫生安全基本要求
1.午休场所面积应与午休学生人数相适应,并实行男女分设,不得设置通铺。
2.加强环境卫生管理,采光通风良好,室内及时通风换气,确保空气清新。午休场所配备必要的消毒用品,定期对公共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3.配备安全有效的防控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建立午休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5.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机构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发生传染病疫情处置不力的,卫生计生部门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治安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1.机构安装每100㎡(面积不足的,按100㎡配备)应配备不少于2具干粉灭火器(4kg以上)、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器材,场所房间内应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配备足够的逃生辅助设施(逃生面罩),设置在三层的场所至少配备一个缓降器。
2.机构安全出口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严禁在门、窗、走廊设置或堆积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3.机构内不得使用可燃材料装修。
4.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如受条件限制不得不使用时,应在室外设置独立的气瓶间,气瓶间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厨房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应能自动切断气源。
5.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配置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6.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配齐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材和设施。
7.应在学生就餐、午休场所安装监控设备,视频录像资料保存至少30天以上。
8.经营者应学会使用灭火器、逃生面罩、逃生滑道等消防设施,并能引导学生安全疏散。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并对演练内容、情况进行记录。
四、建筑安全基本要求
1.应使用建筑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房屋。
2.经营场所固定且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首层、二层、三层靠外窗位置,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半地下建筑内。
3.有与服务学生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不得超能力接待。
五、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开办者必须与学生家长签订学生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安全保障和学生管理措施。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消防、治安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用餐场所和休息场所公示。
3.每学期组织学生进行一次相关紧急情况下的疏散、自救、互救知识教育活动。
4.确保学生就餐、午休期间有人值守,建立学生、外来人员进出台帐。
5.建立学生信息通报制度,将学生非正常或擅自离开校外托管机构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时告知其监护人,并做好记录。
6.建立学生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校外托管机构的学生交予无关人员,学生离开校外托管机构之前,应有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值班、巡查。
六、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基本要求
1.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及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或其它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卫生、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教育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3.发生传染病疫情,开办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当地卫生(疾病预防控制)、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4.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安全事故,开办者应及时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与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公安、消防、教育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5.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事件时,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人员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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