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教育局,鄂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各街办中心学校,市直、民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鄂州政发[2013]17号)精神,充分发挥优质学前教育资源的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高幼儿园办园质量和水平,促进学前教育内涵发展,经研究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并对2014年经过市级评估但未认定的幼儿园进行复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设立、认定为区一级幼儿园满一年以上(以教育行政部门等级认定发文时间为准,自认定之日起,至今年6月30日止)的幼儿园,可以申报参评市级示范幼儿园。
二、复查对象
2014 年经过市级评估但未认定的幼儿园,具体名单为:鄂城区泽林实验幼儿园、碧石矿机幼儿园、花湖博士友幼儿园、梁子湖区太和新城幼儿园、安琪外国语幼儿园。
三、评估(复查)组织和时间安排
新申报幼儿园的评估组织工作按幼儿园自评、区(街办、开发区)初评并申报,市级实地评估、公示和认定程序进行;复查工作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市教育局直接到幼儿园检查上年度评估指出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整改到位的予以公示和认定。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4-5 月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幼儿园、区(街办、开发区)完成新申报幼儿园的自评与逐级申报工作。
6 月份。市组织评估小组对新申报的幼儿园进行实地评估,并对 2014 年经过市级评估的5所幼儿园进行实地复查 。
7 月份。评估小组汇总情况,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局公示和认定评估结果。
四、评估材料报送要求
1 、新申报市级示范园需提交的材料:
(1)区(街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向市教育局申报新评市级示范园的申请报告和对新申报市级示范园组织开展自评、初评的工作方案(或通知)。
(2)《鄂州市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名单汇总表》(附件1);《 鄂州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申报表 》(附件2),《鄂州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评审综合表(新申报/复评)》(附件4);
2 、复查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 鄂州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评分表 》(见附件3)
(2)《鄂州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评审综合表(新申报/复评)》(见附件4);
5 月底以前,由区(街办、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以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形式向市教育局基教课报送评审材料。纸质材料中标有“盖章”字样的地方,均签署审核部门意见并加盖公章。
五、评估依据和结果认定
市级示范幼儿园的复查和新申报评估工作,均依据省教育厅、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鄂教规[2009]1号)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44号)要求进行。
没有违背“一票否决”指标、且实地评估得分在86分及以上的幼儿园,由实地评估专家组提出评审结论建议,经评估小组审定、媒体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教育局发文认定为市级示范幼儿园并授牌。
六、实地评估时间与方式
对单个幼儿园实地评估的工作时间为1天,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实地评估的工作方式如下:
1 、听取幼儿园的情况汇报;
2 、考察幼儿一日活动情况;
3 、召开教师座谈会或家长座谈会;
4 、实地考察幼儿园各类设施设备及使用情况,查阅资料;
5 、开展家长随机访谈和问卷调查;
6 、评估情况反馈;
7 、提交整改意见。
七、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相关幼儿园要认真做好评估(复查)前的准备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幼儿园等级评估认定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做好评估前的视导和实地评估工作,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创建市级示范园。自评时,要坚持省定标准,严格把关,宁缺勿乱;被评估的幼儿园要根据有关要求,做好自评和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
附件:
1 、鄂州市市级示范幼儿园评估认定名单汇总表
2 、 鄂州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申报表
3 、 鄂州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评分表
4 、鄂州市幼儿园办园水平综合评估评审综合表(新申报/复评)
二 〇 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