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学校创建“零利润”食堂活动责任分解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创建“零利润”食堂活动责任,着力 解决教育系统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保障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强学生营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以保证食堂日常运转和收支平衡为目标,坚持“公益性”原则,按照“非营利性”的要求,对食堂进行财务和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监督管理机制,形成一套完整的定价机制,确保学生膳食质量和食堂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
二、工作重点及责任分工
( 一)管理机制
1 、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学校 “ 零利润 ” 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零利润”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管理工作。主管食堂工作的校级领导为直接责任人。(督查科室:监察室、勤办)
2 、建立健全学校食堂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相关的制度要上墙公示。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监督、考核食堂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学校食堂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督查科室:勤办)
3 、建立健全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简称膳管会)组织。 凡开办食堂的学校都要建立以师生代表为主体的学校膳管会,负责对食堂的管理、监督、检查。膳管会由行政领导、工会干部、后勤干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分管食堂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膳管会主任。膳管会的主要职能是:定期不定期地深入食堂,对食堂的卫生安全、饭菜质量、价格、经营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适时进行市场菜价调查,对本校食堂所购的菜价进行比较;经常听取和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督促食堂不断改进工作;定期对食堂的收支情况进行评议和审核,并提出意见。(督查科室:体卫艺科、勤办)
(二)经营管理
1 、建立学校食堂账务统一管理机制。 市直学校食堂统一由核算中心做账,学校实行报账制。各区教育局、街道办中心学校可参照执行。(督查科室:计账科、核算中心)
2 、建立食堂定价机制。 食堂一律实行明码标价,以伙食支出的实际成本为依据,确定合理的饭菜价格。原则上,食堂应做到收支基本平衡。食堂的盈余(含历年的盈余),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以其他方式转由学校用于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食堂滚存结余必须控制在伙食费总额的 5% 以内。(督查科室:计财科、核算中心)
3 、建立原材料定点配送机制。 市直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实行定点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农村学校食堂原材料采购,提倡定点配送。无定点配送条件的, 到批发市场统一批发,要确保食品安全,固定菜源,降低采购价格。食堂采购必须坚持索证索票制。凡由公司配送的,其入帐票据必须为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严禁用配送清单入账。(督查科室:计财科、勤办、核算中心)
4 、建立食堂人工成本控制和运行操作节约机制。 食堂用工要科学合理,杜绝人浮于事现象。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提高效益,反对铺张浪费。(督查科室:监察室、勤办)
(三)财务监督
1 、加强食堂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 食堂必须开设独立银行账户,一千元以上的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食堂出纳现金采取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限额按月核定。食堂出纳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与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督查科室:监察室、核算中心)
2 、严格食堂经费支出审批。 所有购物票据必须是审批人、经手人、验收人签字齐全。(督查科室:计财科、核算中心)
3 、加强食堂财务公开制度。 推行食堂财务“透明”操作,“阳光”支出。要切实加强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截留伙食收入、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学校校长的领导责任,并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督查科室:监察室、计财科、核算中心)
(四)责任追究
1 、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在校用餐,强制性一次收取早餐费的,除退还学生所交费用外, 给予当事教师批评教育处理。屡教不改者,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同一学校一年内违反规定累计达三人次以上的,取消该学校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评先评优资格,并扣除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督查科室:监察室)
2 、食堂管理混乱或账目不全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因食堂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督查科室:监察室、勤办、核算中心)
3 、利用学校食堂盈利提高教职员工福利补帖标准、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挥霍浪费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责任人停职检查、免职重新安排工作和党纪政纪处分。(督查科室:监察室、计财科、核算中心)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