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运转催办制度
文件催办工作是指对于需要承办的文件,根据文件缓急程序和承办时限的要求,及时提醒和督促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在要求的时间内办理事务,以防积压和延误。对于提高管理部门工作效率,保证上级指示及时得到贯彻执行,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重要的。
一、催办的范围和分工
1. 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本局,需要回复并请局领导批示的文件、电报、信件等由局办公室文书处理人员催办;
2. 以局的名义发文需要受文单位回复的由起草部门催办;
3. 所属各单位报来的请示、报告、会议决议事项由局办公室有关人员催办;
4. 领导批示及交办的事项,由有关科室领导催办。
二、催办时间要求
1. 急件急办,重要文件不过夜,保证按文件要求时限内办完;
2. 有时限要求的要标明催办次数、催办时间和催办方式,催办结果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3. 传阅文件,传到每处不要超过2天;
4. 资料、简报等传到每处不要超过3天。
三、催办方式
1. 电话催办。随时可用电话催办、询问办理情况和结果。认真记载时间、同谁通话、办理的速度和结果。
2. 发催办单。对时限稍长的文件,可采取定期发催办单的方法,承办科室要在催办单上填写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科室负责人签字后返回备查。
3. 登门催办。对紧急、重大的及久拖未结的事项,催办人员要登门与承办人员当面催办,根据情况可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汇报办理情况,以引起重视。
四、催办反馈
1. 定期反馈。每季度汇总催办情况、催办件数,处理结果列表呈报局领导,抄送有关部门,半年向局党组会汇报一次。
2. 专题反馈。对于重大、复杂、久拖未结的事项,以及局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将催办情况随时向领导汇报,以期从领导角度采取必要措施或亲自过问,加速办理。
五、附则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元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