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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信息来源: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日期:2025-09-02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建立健全校服管理长效机制,确保校服质量安全,整治利用购买校服牟利等问题,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校服是培育校园文化的重要载体,承载着重要的育人功能。加强校服规范管理,确保校服质优价廉、舒适美观,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校服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重要内容,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统筹协调,严格选购程序,完善监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发挥好校服育人功能,严防校服选购中的腐败行为,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压实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联合监管的原则,落实市(州)县属地管理责任,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健全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工协作、协同联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校服工作统筹管理,完善校服管理办法,加强选用采购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校服产品质量和价格行为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校服市场环境。中小学校要严格履行校服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校校服着装规范和选用采购具体办法,进一步提高校服管理工作的规范性。

  三、坚持自愿原则。校服选用坚持“两个自愿”。一是学校自愿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学校要深入论证,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在征得2/3以上家长同意的基础上,方可确定选用或更换校服。农村小规模学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原则上不要求统一着装、购买校服。二是学生及家长自愿确定是否购买校服。学校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校服,不得区别对待未购买校服的学生。学校应允许学生及家长按照所在学校确定的校服样式、款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校服。

  各地各学校要加大公益性校服保障力度,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残儿童等群体公益捐助校服。倡导校服循环利用。

  四、遵循简约适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实用、简洁、美观、安全、经济”的原则,合理确定校服套数、样式、款式及面料。学校不得以礼服、年级服、班服等名目增加校服数量。校服价格要处于合理区间,坚决制止高端化、奢侈化现象。校服样式和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学校为学生集中采购校服的,每3年一个选购时段,即小学1-3年级、4-6年级、初中阶段、高中阶段,分时段在起始年级选购。学校调整校服样式款式时,应允许非起始年级的学生继续穿着老款校服,不得强制要求其购买新款校服,减轻家长经济负担。

  五、明确选购模式。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校服选用采购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学校集中采购模式。学校制定本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方案,学校作为采购主体,由校服选用组织确定校服供应企业,或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校服供应企业,为学生集中采购校服。二是学生及家长市场购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校服选购市场化改革试点,由市(州)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校服质量标准,统一确定1至2个本区域校服样式,设计各学段校服款式(春秋季、夏季和冬季款式),确定校服面料;学校商学生家长委员会选定本校校服样式和款式,设计校徽或校标;校服生产企业根据质量标准和校服样式、款式、面料及校徽或校标,自主生产和市场化销售;学生及家长按照本学校选定的校服样式和款式,自行在市场上购买或制作。

  校服选购模式确定后,学校应参照《湖北省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指引》(见附件)制定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方案,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规范选购程序。采取学校集中采购模式的,要将校服选用采购纳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管理。每次采购前,要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与社会代表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要细化采购工作流程,按照学校集体决策、征集采购意向、组建选用组织、发布采购需求、确定校服供应企业、公示采购结果、签订采购合同、检查验收校服、总结评估报备等环节,规范有序做好校服选用采购工作,采购程序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校服费由家长直接向校服供应企业支付,学校不得代收校服费,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劳务费。采用学生家长市场购买模式的,在选定校服样式、款式、面料时,要广泛听取家长委员会意见,实行集体决策、民主决策。

  七、严格质量标准。校服产品安全与质量应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使用危害学生健康的面料、里料、填充物及加工工艺。校服的生产和销售实行“明标识”制度,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校服评价反馈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为企业生产校服和学校及学生家长选购校服提供参考。

  八、维护公平竞争。校服选用采购工作要严格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扰正常交易;不得通过准入、入围等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违规设置条件限制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九、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会同教育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定期组织开展校服质量联合监督抽检,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作用,畅通学生、家长和群众反映校服问题渠道,依法依规查处生产和销售不合格校服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监管校服市场价格行为。要建立本地区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要建立健全校服售后服务体系,为学生及家长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强化监督问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会商,研究解决校服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对辖区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监督检查,督促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切实履行校服管理工作责任。对不认真履职、违反程序进行校服选用采购的,责令限期整改,严肃追责问责。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选用和采购过程中,存在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相关职能部门依规依纪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与本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湖北省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工作指引.pdf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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