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拟定市政府有关教育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发展战略和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定并监督执行。
(三)按照国家关于教育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教学改革,理顺教育系统内外部关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社会主义教育体制及运行机制。
(四)研究、编制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拟定教育事业发展重点、速度、规模和步骤,指导、协调、监督教育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五)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督促检查全市中等和初等教育各类学校的办学标准、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基本条件的落实情况;组织审定中等和初等学校的地方课程教材。
(六)规划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德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校文明创建、学校普法、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工作,指导直属学校的治安保卫、安全、档案和保密工作。
(七)指导全市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对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负责教育督导的日常管理工作。
(八)贯彻落实和检查督促教育经费“两个增长”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预算标准的政策和办法,管理使用教育拨款及其他教育资金;负责本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干部任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指导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负责做好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十)主管全市教师工作。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教育系统工人考评工作。
(十一)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属成人大中专、普通中专招生计划;负责全市中小学合并、撤销的审核工作;归口管理全市学历教育;规划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的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负责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十二)研究教育理论,指导和管理教育系统科学研究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全市教育系统对外交流与对外宣传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外籍教师进行日常管理;负责教育方面的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十四)指导协调全市各类学校的后勤、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工作以及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装备工作;负责市直学校“校财局管”工作;负责管理全市学生资助工作;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统计分析和发布,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基金会的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组织协调对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的测试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