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鄂财教发[2008]27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实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具体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2元,初中生每生每天3元,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中央财政对地方落实基本标准所需资金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
地方财政应承担的部分,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各县(市、区)要继续执行省出台的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中央确定的基本标准的基础上,调高标准。调高标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
二、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提高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推进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
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向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从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基础上,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我省地方课程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研究提出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中小学各年级选用教材的具体科目,小学生每生每学年一本,初中生每生每学年一至二本,报省政府审定后通过政府采购免费向学生发放,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除民族地区外,各市(州)、县(市、区)不得另外增加地方课程教科书。
从2008年春季学期开始,中央财政进一步提高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的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90元,补中每生每学年180元。同时建立部分科目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制度。为保证循环使用教科书的质量,中央财政每年按照循环使用教科书书款的一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循环教科书的补充更新。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提前落实基准定额
从2008年开始,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小学每生每年300元,初中每生每年500元,分两年将基准定额落实到位。2008年,我省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农村小学和初中分别达到250元和400元,县镇小学和初中分别达到265元和415元;2009年,我省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全部达到中央制定的基准定额。其中:
免学杂费补助资金,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6个县(市)为8:2,其他县、市、区(含8个比照县市管理的县改区,3个教育职能尚未剥离的省下划农场,下同)及带农村的市辖区分担比例为6:4。由我省承担的免学杂费经费,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中央与我省的分担比例,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6个县(市)为8:2,其他县(市、区)及带农村的市辖区为6:4。由我省承担的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6个县(市)和神农架林区,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由省与县(市、区)按5:5比例分担;带农村的市辖区,由省与市、区按2:5:3比例分担。
四、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测算单价标准
从2007年开始,提高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的测算单价标准,中部地区每平方米由300元提高到400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由400元提高到5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与我省按5:5比例分担。属我省承担部分,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36个县(市)和神农架林区,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县(市、区)由省与县(市、区)按5:5比例分担;带农村的市辖区由省、市、区按2:5:3比例分担。
五、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强化管理,确保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1、确保资金落实。这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负担部分从2007年秋季起安排。地方财政负担部分,从2008年春季开始安排。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把农村义务教育作为保障重点,确保这次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所需经费落实到位。
2、强化预算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必须在各级财政预算中单列。省级财政及时下达中央、省补助的经费预算并调度资金,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到达学校。从2008年开始,各义务教育中小学都要编制规范的部门预算,预算编制要落实到具体学校和具体预算科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还要落实到具体时间和具体责任人;要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办理各项支出,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3、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安排的新机制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互相调剂和挪作他用,各地不得因上级增加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而减少本级财政的预算投入,严禁“上进下退”。要继续落实年度预算本级财政对教育投入的“三个增长”和省政府已明确的教育投入政策,如“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用于教育的比例不低于60%;用于教育的资金中,用于危房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按每生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补助”等政策。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对挤占挪用公用经费发放人员工资、偿还债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学校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组织专门人员,对各地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规使用经费的情况予以通报。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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