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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关于建立内部特定审查机构统一审查机制的通知

日期:2023-12-15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单位:

为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深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优化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先行区改革创建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就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查范围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或者提请市政府发文,部门联合发文,本局发文,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经营主体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均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切实做到全面覆盖、应审必审。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审查的文件包括:一是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二是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三是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四是常规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二、严格审查标准

严格落实国家五部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对照市场准入和退出、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四个方面“18个不得”要求逐条审查,切实增强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格适用例外规定的具体情形和条件,强化监督评估要求,严禁滥用例外规定。各类政策措施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不得提交审议。

三、实行统一审查机构

改革“谁起草、谁审查”方式,实行内部特定机构统一审查。起草机构对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在履行起草(草案、起草说明)、征求意见等程序后,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统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审查意见表,作出审查结论。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承担审查主体责任,审查人员:杨汉杰、吕恒金,其中吕恒金为公平竞争审查联络员,在履行日常审查工作的同时,负责与市公平竞争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衔接。

四、规范审查程序

审查机构应当遵循审查基本流程,审查流程分三步:识别是否需要审查,判断是否违反审查标准,分析是否适用例外规定。发文审签嵌入公平竞争审查环节,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能力建设。组织内部审查机构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公平竟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充分认识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审查范围、方式和标准,提升审查能力。

(二)规范档案管理。做好归档工作,存档内容主要包括公平竞争审查表、被审查政策文件及相关材料等。审查信息同步上传至公平竞争审查数据库。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依法查实后作出严肃处理。对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严格问责追责。

 

附件: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

公平竞争审查表

 

   

政策措施名称

 

涉及行业领域

 

性质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起草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审查

机构

 

 

联系人

 

电话

 

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具体情况(时间、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可附相关报告)

咨询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可选)

 

 

 

 

(可附相关报告)

审查

结论

 

 

 

(可附相关报告)

适用例外规定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机构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字: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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